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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规定的救济途径并非是诉讼,而是其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复查——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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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先由当事人在台湾进行公证,并取得公证书正本。公证事项如果属于两岸商定的14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正本与本省(市、区)公证员协会收到的台湾海基会寄送的副本进行比对,相互认证后即可确认其真实性;如果公证事项不属于两岸商定的14项应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可请求本省(市、区)的公证员协会通过台湾海基会进行查证。你的公证应当经过河南省公证员协会的核查,方可具有效力。
追问:那在房管所不知道公证书是假的情况下,它让房子的第一任所有人办出了房产证(我们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瞒着他,用假的公**了新的房产证),请问这种特殊情况有没有对待?回答:那要看什么特殊情况了?!追问:单从同时存在两本房产证来说,房管所是不是有过失?事情我简单说一下,乙是甲的儿媳妇,在乙不知道的情况下,甲用乙的名义买了房,后来发现乙没有尽到儿媳义务,就希望能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为了不让乙知道有这房子,甲才用了假公证书,办了真的房产证,最后乙还是知道了房子,也轻松得办出自己的证,这属于特殊情况吗?追问:你能再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吗?回答:首先房管所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只有乙的房产证有法律效率!如果在你所说的情况下甲想把房子要回来,存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当时买房子是继承还是馈赠行为?追问:这两者又有什么区别?那房管所至少要承担多少责任?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请教,就是法律上有规定说,用假的公**出来的房产证在两年后有效吗?回答:区别在于:如果是继承,因为其不孝顺等原因,可以依法起诉收回!如果是赠送,那就是他的,无权收回!房管所当时的工作人员只是失职行为!至于你所说的假公正书办的房产证两年后有效的问题我不清楚!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老人公证遗嘱怎么办理这个法律问题。进行公证之后,法律上需要对它进行保护,不能让其他继承人想方设法对之进行破坏,对老人公证遗嘱的保护更加要做到全方面。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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