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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
1、有法定解除情形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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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抵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3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以有争议的财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限制移转的财产作抵押的,亦应认定抵押无效,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作抵押物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15条的规定认定抵押无效,但主管部门事后认可的例外;抵押人对已设有抵押权的同一财产重复向他人作抵押的,不应认定抵押无效,但应根据抵押设定的先后顺序,先满足在先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后设定的抵押权只能在前一个抵押权人全额受偿后,才能就该抵押物变卖后剩余价值较其他一般债权优先受偿;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如有关部门同意收购,可不认定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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