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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赔偿项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
1、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你们可以通过工作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可以认定工伤,只要不是主要以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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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是指在工伤保险中,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属于自杀和自残、醉酒和吸毒、故意犯罪的除外。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原则,并不等于对因为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不承担责任。工伤往往因为安全事故造成,有关机关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处罚。 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
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后员工怎么做 建议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一、属于工伤,除非自残,即使严重违反操作过程,工人也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年龄不超过50岁、解除劳动关系的最低工伤保险待遇8.8万左右。 三、赔偿费用与伤残者年龄、用人单位属地、伤残者属地、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本人工资、社平工资、伤残部位、受伤残时间、住院时间等等有关。大额赔偿费用为下列各项之和: 1.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是3个月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医疗费 3.伙食补助费 4.辅助器械费 5.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由基金支付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基金支付(前提是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8.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等12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前提是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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