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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公司培训,那么必须在公司服务多少年的,中途提出辞职,那么要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商业竞业限制约定,那么药品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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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是直接解除公司最高机密的人。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后,也会要求签订违约金条款。然后,在签订这个条款后,由于自己的工作考虑,高管仍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因此存在违约金支付问题。正如前面所说,公司高管作为解除公司核心秘密的人,一般在合同期内离职,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这种违约金只能在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1、参加公司培训,那么必须在公司服务多少年的,中途提出辞职,那么要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商业竞业限制约定,那么药品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一般只能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一般不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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