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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
按照法律程序转让土地再转让不是土地转让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牟利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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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公告 宣威市承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通过拍卖方式竞得2宗位于会泽县城通宝路以南至义通河,西郊加油站以东;会泽县城通宝路以南至义通河,三孔桥以东至西郊加油站。HZ2011-14、1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1月9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CR53会泽县2012003、CR53会泽县2012004。出让面积为8.2609公顷,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6915.6225万元,竞买保证金1395万元。合同约定,宣威市承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3457.81125万元,付款时间:2012年2月9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3457.81125万元,付款时间:2012年10月30日之前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经多 次催促仍未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解除双方签订的CR53会泽县2012003号、CR53会泽县2012004号土地出让合同,收回HZ2011-14号、HZ2011-15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以上就是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公告
根据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如果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已经缴纳的契税可以退还。然而,就其他形式的税款而言,却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这意味着退还其他税款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出卖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现有规定只涉及买受人缴纳的契税能否退还,而不涉及出卖人缴纳的其他税款,将导致出卖人在再次出卖商品房时重复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对于出卖人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予以退还,避免在出卖人再次转让该商品房时重复征税,加重出卖人的负担。但是具体应该何时退还、退还的比例以及退还的方式仍需法律法规抑或国家政策予以明确,防止权利保护不平等。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对于不能退还的税款,应当计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依照过错责任原则与保护守约方利益原则,由致使合同解除的过错方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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