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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税金是怎样的

2022-06-30
根据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如果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已经缴纳的契税可以退还。然而,就其他形式的税款而言,却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这意味着退还其他税款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出卖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现有规定只涉及买受人缴纳的契税能否退还,而不涉及出卖人缴纳的其他税款,将导致出卖人在再次出卖商品房时重复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对于出卖人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予以退还,避免在出卖人再次转让该商品房时重复征税,加重出卖人的负担。但是具体应该何时退还、退还的比例以及退还的方式仍需法律法规抑或国家政策予以明确,防止权利保护不平等。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对于不能退还的税款,应当计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依照过错责任原则与保护守约方利益原则,由致使合同解除的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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