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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分,主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当场取得财产,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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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分,主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此时,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2、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就应看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绝对数额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又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大、比例高即相差“悬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在对暴力、威胁程度的要求上,强迫交易罪低于抢劫罪。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没有达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相差“悬殊”的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逼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分,主要应联盟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做法人与被害人之间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根据刑法限定,做法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并当场获到财物的做法,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有可能构成逼迫交易罪。此时,区分逼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做法人与被害人之间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通常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逼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 2、做法人所牟取的违法经济利益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的绝对数额和比例。如果做法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就应看做法人所牟取的违法经济利益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的绝对数额和比例。绝对数额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虑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的绝对数额,又要考虑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的比例。对于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的绝对数额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以逼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的绝对数额大、比例高即相差“悬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以逼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3、做法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在对暴力、胁迫程度的要求上,逼迫交易罪低于抢劫罪。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中,做法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果不够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无达到招致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相差“不大”、相差“悬殊”的违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逼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法价钱、花费相差“极为悬殊”的违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主观故意不同。两者主观方面虽然均表现为故意,但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获利性;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带着一种破坏公共秩序心理,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争胜,寻求刺激的目的。 2、实施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即需要较小的财产付出或提供服务;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则是当场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其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财物,事先没有特定的目标;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与行为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这种交易或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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