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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张的加班工资得以确认,则劳动者要承担两个举证责任:一个是加班事实的认定;另外一个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一般情况下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有如...
如果主张的加班工资得以确认,则劳动者要承担两个举证责任:一个是加班事实的认定;另外一个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一般情况下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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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1、劳动者可收集自己加班的记录,如考勤记录,工资条上有的会反映工作时间,实际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时就是证明加班的证据。 2、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考勤管理的相关证据,比方说员工有证据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考勤的管理,并且员工能证明单位对员工工作记录实行了考勤记录管理,相关举证责任会从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可提供照片或视频,证明企业存在打卡。也可以提供员工手册,其中有关于打卡考勤等相关规定,以证明企业手中掌握有这些证据。 3、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他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主要是书面证据,你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A,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B,加班证据 --1,考勤记录(晚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 --2,生产纪录(同上) --3,个人的生产记录/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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