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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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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视同未经检疫。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人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动物防疫责任;(二)建立场内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三)对入场销售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章、验物;(四)根据需要配备动物产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公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产地信息。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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