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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携带训练合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对销售者可以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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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市容、、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人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动物防疫责任;(二)建立场内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三)对入场销售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章、验物;(四)根据需要配备动物产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公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产地信息。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动物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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