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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女方系再育须年满三十周岁;对符合条例规...
发给你山东省计生条例相关条文,自己对照: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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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按照山东计生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不符和本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如果您们符合这个条件可以申请,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给予批准。如不予办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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