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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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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并有序履行的权利。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在另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合同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关于担保人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均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可以行使该抗辩权。并无法律规定保证人需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才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以法定理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次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次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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