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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执行担保是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例如:甲与乙公司因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500万元。因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故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供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暂缓六个月执行。法院经征得乙公司同意,决定暂缓六个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执行担保是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例如:甲与乙公司因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500万元。因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故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供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暂缓六个月执行。法院经征得乙公司同意,决定暂缓六个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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