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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在以下方面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以民事审判为例,人民陪审员职责如下:(一)庭前阅卷,做好阅卷笔记案卷是诉讼的纸质载体,是当事人纠纷的物化体现,有原告的诉求和理由、被告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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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陪审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中级人民审判法院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是什么职务一、都是市或者洲级人大任命的法官。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都是副厅(市)以下正处或者副处级。三、审判员是人大任命的一般是副科或者正科。助理审判员是法院内部任命的。法官法有规定!四、他们的任职主要参考公务员法、法官法。五、总之都属于共产党组织部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管辖。
法律依据 [1]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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