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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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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审判为例,人民陪审员职责如下:(一)庭前阅卷,做好阅卷笔记案卷是诉讼的纸质载体,是当事人纠纷的物化体现,有原告的诉求和理由、被告的抗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能比较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作为审判者,不管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应养成庭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通过看卷,才能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只有庭前阅了卷,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发问,也才能快速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所以,庭前阅卷是做好陪审工作的第一步。(二)参与庭审,敢于发问庭审是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平台。在庭审中,陪审员主要参与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如何发问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是发问时要目视被问方,以示尊重;发问者的情绪要平和、稳重,不急不躁;问话的用语要文明礼貌,用词要客观中立,不能带有明显的个人感情色彩,避免引起当事人产生法官可能偏袒一方的怀疑。二是根据诉的性质确定发问的主线或者方向。如合同之诉,要围绕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等事实问题进行发问;侵权之诉,要围绕着侵权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后果等事实问题进行发问,一般不宜直接对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发问。三是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发问或者按不同的事件分类发问。双方对事件的发生有争议或者对某一事件的描述存在矛盾的,要对双方陈述的矛盾之处进行追问。(三)参与合议,主动发表陪审意见参与合议是陪审工作的最后一环节,也是具有决定性的一环节。在合议中,应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言,法官后发言,避免人民陪审员受法官对案件判断的干扰或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使合议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反映陪审员对案件的真实判断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合议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对证据的确认,归纳和还原案件事实;二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适用法律,并对各方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形成裁判。(1)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证据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社会经验个人阅历都很丰富,但分析判断案情也不能光靠经验凭感觉,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对裁判者来说,对案情的判断主要来源于证据,在对证据进行确认的基础上还原出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有差距的,法律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法律事实能否更接近客观事实的关键环节。对证据认证,首先要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具备三性的材料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对真实性的判断主要是看是否是原物或原件,如果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原物或原件,即可认定真实性。至于原物或原件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属于证明内容问题,不影响对证据真实性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与案件待证事实所存在的关联程度,主要判断是否来源于案件本身,或者对案件待证事实有一定程度的证明作用或者存在某些特定的联系。如借贷纠纷,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一系列材料就是关联性证据,如借条(收条)、转款凭证、在场证人证言、借款抵押物凭证等等均与借贷事实有关联性,但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财产情况如房产登记、资金使用情况等一般不是案件的待证事实,这些材料均与借贷案件没有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了以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形式存在的证据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证据均可认定为合法存在或合法取得的证据。通过以上第一步筛选确认后,具备三性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时将进入第二层面的认证,即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认定,并根据证据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确认案件事实。(2)选择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通过以上对证据材料的甄别、判断、确认,据此形成了案件事实,并依据案件事实区分责任,选择适用的法律并作出裁决。选择适用法律是复杂的思辨考量过程,主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其实都是有人民陪审员的,但在不同类型当中,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是不同的,这点还请大家注意。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正正派;(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作为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基本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或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2)公道正派,在系统、单位和地区中享有较高的威望;(3)有较高的文化及专业知识;(4)热心陪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5)能够到法院参加陪审,履行职责。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不能同时担任本院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及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应主动回避。人民陪审员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正审判。人民陪审员应遵守人民法院的廉政规定。在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审理的案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中持有不同意见,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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