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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否则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一般情况下; 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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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老师是行使学校对学生监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所以,准确的说,老师在行使家长和学校给予的对学生的监护权利。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不必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在实践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主要表现在:学校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受伤学生。对已经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即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老师。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而学校只是受监护人的委托,临时管理教育学生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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