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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不必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在实践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和保...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通常是他们的父母。如果他们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他们的祖父母、祖父母和其他人员通常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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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 《民法典》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一般认为,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一种一定的监护性质的责任。那么,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就应当是全部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二、法定监护人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教师在学校不是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事实上,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下,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已经转移到学校。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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