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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1、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代表组成。分别是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都双方各自选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共同选定。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因为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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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循法律、公平、及时的原则,耐心指导,帮助其达成协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推荐,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 301号)第二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这就明确了调解委员会在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行政的支持与否。所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提供办案及活动经费。(2)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具等。(3)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4)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争议时,把自己一方置于与职工一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不刁难,不出难题,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觉履行。(5)其他应给予支持的方面。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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