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
社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妥善处理,及时转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1,234人已浏览
588人已浏览
1,6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