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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XX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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