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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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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国家并未单独规定教师的产假,所以教师按照通用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两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产假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婴儿1天,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中一些地方有60天的晚婚晚育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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