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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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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三)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习、生活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安全和用电用气等生活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开展针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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