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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羁押、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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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打架斗殴、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三)阅读、观看、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宣扬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四)偷盗、破坏公共财物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浪乞讨和孤残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浪未成年人给予救助。
学校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合理设置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未成年女学生在生理期内参加不适宜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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