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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根据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析每个人的股份,分别登记为股东。通过这种方式,每个继承人都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
股权这东西听起来都很权威,要到公证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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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照遗嘱所进行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各国公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民法上的遗嘱主要是处分财产。实际生活中遗嘱还可以处分其它事物,如是否开追悼会、遗体或骨灰如何处理等,但这些遗嘱不是继承法调整的对象,尽管也应尊重,但却不能说有什么法律上的效力或可以请求法律予以执行.遗嘱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遗嘱订立以后,能否发生立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涉及立遗嘱实质方面的要件和形式方面的要件等许多问题。各国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制作有效的遗嘱的能力.(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设立遗嘱的方式和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各国法律对于遗嘱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但却不尽一致.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方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各国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嘱或在公证人面前做成证书以声明改变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后重订的遗嘱未明确取消以前的遗嘱时,以前的遗嘱中与新订的遗嘱相抵触或相反的条款无效.而按照我国《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
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个人死后(无遗嘱、遗赠情形,下同),遗产即自动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配偶、父母、子女按人头平分。只要其中有1人活着,其他人就无继承权。如果死者无配偶、父母、子女,则兄弟姐妹、(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得以代位继承。姑姑、叔伯、舅舅、姨妈作为“父母”的兄弟姐妹,在“父母”无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下,得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姑姑、叔伯、舅舅、姨妈也已去世,则侄子女、甥子女得以代位继承“父母”的遗产。..。
股权由其他股东协商,而且章程规定不能继承的是股权,但是与之对应的财产应该给予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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