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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过户需要携带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没有房屋产权证自然不能过户。而且根据法...
?1、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也可以进行拍卖。 2、法院在拍卖前,应当告知竞拍人该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事实,及法律风险。如果竞拍人愿意承受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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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发票丢失了,房产证还是能办好,但会费时费力。这种情况发生后,业主首先要登报声明该发票作废,并注明房屋地址、购房者姓名和发票号码等相关要件;然后,到开发商处让其出具相关丢失情况说明,并证明购房人确实在公司购买过商品房;最后再由房产部门核实丢失的真实情况。购房者还需要到开发商处查询发票底联,开发商处会有存底,可以给购房者出具购房证据,购房者可带着购房证据前往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决定拍卖、出售或者还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迁出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遗嘱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属于居住必要的房产,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抵押人可以在遗嘱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房后,法院拍卖该房屋。但要告知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对房屋的现状进行拍卖、变卖。但要告知买受人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以及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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