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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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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人民陪审员只参加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再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参加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才能适用陪审制度,二审程序不适用陪审制度;第二,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吸纳人民陪审员参审,第178条、第3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8条也有相关规定。此外,根据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有关规定,一审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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