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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
1、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职工能一起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不重叠的范围内职工能同时获赔;但对人身损害赔偿已经支付过的项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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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重复赔偿的范围内,劳动者能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但劳动者先申请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重复性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次赔偿。
一般来说,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可获得双重权利。但是重复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预期损失(或利益)填补类的项目,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而对于直接损失,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则不应重复赔偿。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注:这里“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医疗费,“工伤事故”包括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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