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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工伤,职工能一起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不重叠的范围内职工能同时获赔;但对人身损害赔偿已经支付过的项目,工...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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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注:这里“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医疗费,“工伤事故”包括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
工伤和人身伤害赔偿可以同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第十二条的解释: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职业病;(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给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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