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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同人以下简称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
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够的,还需要提供以下二手房按揭贷款资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 3、借款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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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目前的这个买卖二手房贷款合同,可以这么写: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作为出卖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以最快速度拿到全部房款,尤其是那些准备通过卖房改善住房需求者,其在卖房的同时还往往在买房,此类换房族往往着急回款去交纳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如果受阻,事情会变得很麻烦。 对于银行贷款,我们应该有一个预期认识,那就是贷款存在审批通不过的可能。 贷款审批通不过的原因有多种,如买受人征信存在问题、银行额度受限、贷款政策调整等等。 还存在一种情况,即购房人的贷款申请虽然被银行受理并通过,但是额度却进行了调低,此时就会出现购房人需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每做一次贷款申请,获取贷款的时间自然就会延长。
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买受人应在几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在某日前,如出卖人不能收到买受人的贷款,买家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如此,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形,双方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贷款次数及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认定的标准是以过户时间作为买受人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的时限。 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对贷款次数及贷款时间予以明确约定,但双方明确约定以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形式支付,由于银行是否批准贷款、贷款审批后何时放款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买受人可以确定的环节在于备齐贷款申请资料,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身条件通过银行的足额贷款审批。 即使双方未就银行贷款何时发放至出卖人帐户作出约定,仍须对买受人获得银行贷款审批作出必要的限制,否则将会产生买受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使买卖合同关系处于悬而不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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