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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能继承或买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农村宅基地问题: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由集体组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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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1、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产,那么无论是否具有村民身份,都无法继承。 2、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及第62条就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一般情况下,村民以外的人是不能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和使用宅基地,也要准守“一户一宅、限制面积“的规则。村民向村民以外的人出卖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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