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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承担债务合同的效力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债务转移应当通知债权人; 2、债务转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债务转移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债务转移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法定其他有效条件。
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在于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约定的债务;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主债务是相对于抵押、担保、等债务说的,因为后面的这些权利是基于原来的债务产生的,是对主债务设定的担保。所以原来的基于买卖,借款等产生的债务就是主债务,因为抵押等产生的的是从债务。主债务与从债务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主债务就不发生从债务,没有从债务也就无所谓主债务,从债务对主债务起着担保作用。因此,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从债务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和无效。但对此亦应作具体分析。如违约金的债务是双务合同中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损害赔偿债务,系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与主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可以就损害赔偿债务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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