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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确权面积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由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或者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经过测算后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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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有: (一)房屋面积误差比临界绝对值是3%; (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 (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根据《商社销售面积计算和公共建筑面积分配规则》第五条,商社以夹克或单元销售,商社销售面积是购买者购买的夹克内或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夹克内的建筑面积)和应分配的公共建筑面积之和。商社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配的公共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内(单元)内使用面积;2、套内墙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内(单元)内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根据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2、套内墙面积商社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有共享墙和非共享墙两种。商社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和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都是共用墙,共用墙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面积。非共享墙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内墙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八条公共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大厅和通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和其他功能为整个建筑服务的公共住宅和管理住宅建筑面积2、套(单元)和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之和(单元),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租赁的地下室、车棚和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整栋建筑的公共建筑面积。第十条公用建筑面积分配系数计算了整个建筑面积,除了整个建筑面积以外,还有整个建筑面积的各套建筑面积的和套内的建筑面积的和分类,还有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系数=下面的建筑面积之和,下面的建筑面积之和。分配的公共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分配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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