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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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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请人的章程;(四)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六)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七)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简历以及拟任人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八)对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九)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如果您申办的是外商独资企业,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2、独资企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独资企业章程(董事长签名); 4、场地使用证明(附产权证明); 5、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位董事签名,董事会聘任正、副总经理的聘书; 6、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公司名义投资); 7、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8、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委托签字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10、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使馆认证书(以公司名义投资);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二、如果您申办的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2、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4、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位董事签字,董事会聘任正、副总经理的聘书; 5、场地使用证明(附产权证明); 6、外方需提供的资料: (1)所在国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使馆认证书(以公司名义投资);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签字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中方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投资); (2)资信证明; (3)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及授权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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