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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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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需要下列资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的章程; 4、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5、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6、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 7、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简历以及拟任人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8、对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9、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二)申请者的章程;(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及主要股东名单;(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二)申请者的章程;(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及主要股东名单;(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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