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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必须提交医疗机构休养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
持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养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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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休养。工伤职工是否可以继续不上班休养,与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无关,按批准的停工留薪期确定。批准的停工留薪期未满的,包括停工留薪期已满经批准延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休养。其他情形,不能继续休养,应当复工。应当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按旷工处理。《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期间,其伤情符合《分类目录》内规定期限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达期限,经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已经治愈的,可以终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到期,经经治医疗机构证实伤情尚未治愈的,可以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社保经办机构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未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的视为同意;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确认程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不合法,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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