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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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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津贴的最新规定如下: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在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得到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受伤;(三)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根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实际,市政府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8%。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另外,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重复享受。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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