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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条有: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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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分立没有必要进行清算。清算是指公司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公司合并分立仅需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按时通知债权人。
公司的吸收合并具体指的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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