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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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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这个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会怎么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对于上级法院受理的案子,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指定由下级法院管辖,因此应当是不可以的。
1、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不是法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起诉的案由也是侵权之诉,法院却变更案由为劳动之争是否违法? 2、法院抽逃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孟xx是否违法? 3、法院以劳动部门已经确认吴xx为工伤死亡,不得要求第三人侵权赔偿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如果走法律程序应该是二个独立案件,工伤保险自然由劳动部门确认,但第三人侵权赔偿须由法院依法审判,法院不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否为失职? 5、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您认为本案二者是蒹得模式,还是互补模式? 1、违法,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变更案由,需要向当事人释名,当事人同意变更的,继续审理,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驳回起诉。2、什么叫法院“抽逃”?对方是否出庭是对方的权利,他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3、受害人可以对方的单位以及对方,即加害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以自己的单位为被告提起工伤之诉。这两种途径都是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走。4、可以兼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也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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