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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工伤案件时,应当重新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2022-02-04
1、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不是法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起诉的案由也是侵权之诉,法院却变更案由为劳动之争是否违法? 2、法院抽逃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孟xx是否违法? 3、法院以劳动部门已经确认吴xx为工伤死亡,不得要求第三人侵权赔偿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如果走法律程序应该是二个独立案件,工伤保险自然由劳动部门确认,但第三人侵权赔偿须由法院依法审判,法院不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否为失职? 5、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您认为本案二者是蒹得模式,还是互补模式? 1、违法,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变更案由,需要向当事人释名,当事人同意变更的,继续审理,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驳回起诉。2、什么叫法院“抽逃”?对方是否出庭是对方的权利,他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3、受害人可以对方的单位以及对方,即加害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以自己的单位为被告提起工伤之诉。这两种途径都是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走。4、可以兼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也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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