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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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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其他。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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