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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需要当事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
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和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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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不必须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在公证处立遗嘱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二)遗嘱涉及的房地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证明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字。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地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位置、是否共有、抵押等)。;(三)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一般不包括与处分财产和处理死亡无关的其他内容。
1、在公证处立遗嘱,遗嘱人首先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原件。再者,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 2、最后公证机关审核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等等。假如立遗嘱人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是真实的,没有遭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则公证机关应该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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