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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监视居住措施,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所处以的刑事处罚,而是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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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有所限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间一个是不能随便外出,在一个也是无法上班的。但是在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之后,也是可以出门的。而在监视居住中,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之后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折抵刑期。
2013年1月1日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明文规定了,监视居住是应当折抵刑期的。
监视居住可以折扣刑期,但要分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得折扣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扣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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