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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
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监视居住措施,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所处以的刑事处罚,而是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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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有所限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间一个是不能随便外出,在一个也是无法上班的。但是在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之后,也是可以出门的。而在监视居住中,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之后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之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折抵刑期。
1、监视居住不算刑事拘留期限。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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