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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监视居住措施,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所处以的刑事处罚,而是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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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明文规定了,监视居住是应当折抵刑期的。
监视居住到底能不能折抵刑期呢?回答是肯定的,监视期限不应折抵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必须折扣刑期。被判有限制的情况下,监视居住的日子变成刑期的日子被拘留,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监视居住的日子变成刑期的日子。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监视居住必须在嫌疑犯、被告人的住所执行的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妨碍搜查,也可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居住地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因为,在被告人住处执行的没有完全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没有严重影响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新刑诉法之所以规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虑到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则基本是一种变相的羁押,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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