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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按民法,损失由楼上包赔,如果物业公司也有责任需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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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或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06条、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117条、公民、法人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综上所述,楼上与楼下系不动产相邻方的关系,漏水的原因系楼上业主的过错所导致,且因为该过错,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鉴于,过错的原因系楼上业主造成的,楼上业主理应为自己的过错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楼下业主,应当搜集己方损失,是楼上漏水造成的客观有效证据,包括物业在第一时间出现场的证据,周围邻居或知情者的证言、事发第一时间的照片、录像,与楼上业主交涉,且楼上业主承认己方漏水的录音等客观证据。并且制定出损失清单,针对每个损失的财物,都予以拍照留证。与对方交涉赔偿事宜,交涉未果发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各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赔偿。
需要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建议先协商解决为宜,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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