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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1、按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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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各位,我把情况仔细总结了一下,上述的说明我发现我没有讲清楚,容易让人理解错。 请大家针对我下面的描述进行指点,了。目前我正处于描述的这个过程中等待…… 1.我与公司签署了3年劳动合同,现不到一年,需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要求我支付赔偿金。 另外有一份培训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中其它协议:时间为2004.08--2005.09,培训费用10000元正,若提前与公司解除合同,需全额赔付。若未满一年就提出解除合同,则需加付20%的违约赔偿金。 2.公司核算后,要求我给公司赔付的赔偿金共10500元整。如下组成: 第一部分是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因为我工作还未满一年。 第二部分是培训协议的共6000元。协议上规定公司提供培训时间为两个月,但是实际上是从8.10--8.29就结束了的。公司称因未满足协议上的两个月的时间,所以费用也减掉一半,要求我赔5000元,再加上20%的违约金,共6000元。 如此构成了总共10500元的违约金。 3.我自己考虑觉得这不是很合法。 首先,培训协议方面,协议里明确由公司提供两个月的培训,但也是公司单方面的终止了培训,并未达到两个月的时间,而且事后也没有修改这份培训协议。这算不算公司先违约,若算公司先违约的话,那这份协议还有效吗?我还需要赔这份协议里约定的钱吗? 培训协议里规定培训时间是2004.08--2004.09,没有标明具体日期,而我们签署合约是在2004.08.24,培训是在2004.08.29结束的。若按签署日期起,协议才开始有效的话,那前后发生的也只有一周的时间。公司还应该算我5000元吗? 其次,是在工资方面。从2004.11到春节前,公司单方面要求我们周一到周四每晚加班2.25小时,周六加6个小时;春节后从2005.02.24开始至今周一至周四每晚加班2小时,并不付加班费。按公司领导的话说是:“跟你们说这个加班不是征求你们意见的,是跟你们通知,要求你们执行的。公司从来没有加班费这一说”,为此我们曾提出过意见,但公司领导坚持这是公司管理的底线。 这其中,公司拒付加班费按劳动法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了解到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的加班费,但不能由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中第五条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中第一点规定“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按公司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法中规定的工时是8小时工作日,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而我们去年加班后,每周共达到52.5小时,今年每周45.5小时(公司正常工作时间是7.5小时/日)。这算不算公司违反了合同呢?我能不能以此点要求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据付赔偿金? 4.公司担心我恶意离职,已主动将我上月工资扣发,说是暂缓。为此我与人资交涉过,人资工作人员称这种做法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我要求他指出是哪一条规定的,他称没有找到这条规定,但也有可能是公司的行政管理条例上规定的。但他当时并未查阅行政管理条例,而且公司单方面“暂扣”我工资的事实,事先没有跟我商量,事后也没有通知我,员工手册上也没有此条规定。若按他说的是行政管理条例上规定的,那事前也无人对此给我们进行过培训或提醒。 5.我原本不想与公司闹出矛盾,曾多次找领导谈并提交减免赔偿金申请,但领导们态度很推委,手法又很坚决,我只有考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根据下面的情况看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的赔偿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4、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5、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10、46、47、82条!
1、按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只要有证据表明你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要求公司赔偿。 2、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可见,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 3、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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