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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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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市政设施维护、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业时间、频率符合规定,作业时设立警示标志,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二)作业机具外观整洁,使用状况良好;(三)作业结束,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以及装潢等生活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标准。禁止从事下列产生噪声的活动:(一)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三)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切割机等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四)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焚烧;(二)绿化带、绿地内出现缺株、枯树的,及时进行补植;(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符合相关绿化施工规范,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内的绿地采用地被植物或者树池盖板等覆盖,无泥土裸露;(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五)及时清除公共游园、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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