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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设摊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按照方便群众、提供就业的原则,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以及装潢等生活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标准。禁止从事下列产生噪声的活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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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倾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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