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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恶意串通损害...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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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商品买卖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有关事项应当适用我国民法典和其他特别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商品房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商品房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七、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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