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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复议规程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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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5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1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1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1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19)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的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国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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